争议 | 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作为税金在土增税税前扣除?
01
地方税务局关于“地方教育费附加
是否可以在土增税税前扣除”的相关规定
(1)认定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,可见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25日发布的12366问题汇编中:提问: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“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”是否包括“地方教育费附加”。
税务局答复: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“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,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印花税。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,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。”按规定,允许扣除的是教育费附加,不是地方教育费附加。”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劳财税处于2015年2月3日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咨询中心,针对“因转让房地产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,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视同税金予以扣除”问题,回复“按相关文件规定,地方教育附加不允许扣除。”
订购方式
公众号平台留言:
所在地区+联系方式
02
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规定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》的通知(国税函发〔1995〕110号)第五条规定,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?…(五)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。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印花税。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,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)第六条规定,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:...(四)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法字〔1995〕6号)第七条规定,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,具体为:…(五)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,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印花税。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,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。
根据上述规定,明确一点,教育费附加不是“税”,性质上不属于“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”,但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教育费附加,可以视作税金在土增税税前扣除。关键问题在于:这里“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教育费附加”的概念是否应当涵盖“地方教育费附加”?
03
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当在土增税前扣除
王老师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系列》微课以当前最新税收政策为依托,结合独到的清算实务经验,着眼房企如何科学合理规划清算项目、如何准确把握收入与扣除项目的风险点,如何把控清算时机等关键问题。通过线上8大模块、21课时、120多个实务处理点,让您掌握土增清算数据采集来源及计算方法、技巧,综合运用收入、扣除知识,轻松进行土增清算,准确进行土增申报填报,达到独立清算的效果!最终成为土增清算实战高手。结合《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》书籍学习,效果更佳哦!
作者:汪雨微
声明
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,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还望谅解;同时,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,版权属于原创人。如觉侵权,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,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。
温馨提示
我是小金,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。
土增清算,我们是认真的!想要获取更多信息,请扫码关注我。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,可以添加微信:3341586979